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淑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淑芬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零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洪淑芬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至7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16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茲檢察官聲請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楊皓清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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