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告 呂伊專 原告 邱玲月 原告 呂萬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上列原告三人與被告 江立田 及精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因刑事部分已判決被告江立田無罪,是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應行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一、就原告呂伊專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7,0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
二、就原告邱玲月部分,核定為3,100,0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
三、就原告呂萬居部分,核定為1,093,8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限原告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