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1號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上訴人 田錫榮 被上訴人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555元。查上開裁定已於
107年7月23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佐。因此,本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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