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英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拾肆日,就被告被訴竊盜部分,所為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案被告蕭英和因竊盜案件(原追加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1796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4日裁定改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楊麗文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