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投刑簡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一號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二六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而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入所執行,嗣經強制戒治屆滿六個月,認已無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二、甲○○於九十五年間,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入監執行,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三、詎其猶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後之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十時許,在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號對面之某墓園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燈泡內用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翌日即十七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在上開地址,因形跡可疑遭警盤查,並於同日凌晨二時五十分許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甲○○於警詢中已坦承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之犯行,核與下列所示之證據相符而可採。
㈡經警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凌晨二時五十分許採集之被告尿
液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日期: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一份附卷可憑(見警卷第五頁),堪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確有於上開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之行為。
㈢又被告於九十三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
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一號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繼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二八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入所執行,嗣經強制戒治屆滿六個月,認已無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三至六頁)。從而被告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之五年內再犯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
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施用之當然手段,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
,甫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縮刑期滿執完畢等情,業如前述,並有上開紀錄表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⑴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猶再施用第二級毒品;⑵惟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起施行,查被告前揭犯罪時間為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即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其所犯之罪並無上開條例第三條所示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規定,將宣告刑減為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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