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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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605號聲請人 湯勝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久慧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29604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請求兌現,竟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從而,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經查,本件本票發票日尚未屆至,自無聲請人主張屆期提示之情事,是聲請人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