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淑玲 發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3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其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99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須附繕本)或將繕本逕送被告,並提出被告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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