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113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
地下1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參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並按月計收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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