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5年度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5年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8號抗告人 葉世福 相對人 曹典鈺 抗告人因與曹典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0五年七月四日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執聲字第二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所有位於連江縣○○鄉○○村○○○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前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下稱連江地院)拍賣,經相對人拍得。連江地院點交系爭房屋後,通知伊領回留置系爭房屋內之動產。伊已委任女兒 葉精執 領取,乃連江地院竟違法拍賣,並駁回伊聲明異議。又伊已委託訴外人 林慶官 、林經木、葉水官等人買回系爭房屋,為此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准予領回留置物,並買回系爭房屋等語。
二、按房屋內或土地上之動產,除應與不動產同時強制執行外,應取去點交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無前項之人接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債務人逾限不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強制執行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所有系爭房屋應騰空返還相對人一節,業據連江地院一0三年度簡字第六號判決確定在案。連江地院於一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強制執行,並通知抗告人領回留置屋內之動產。抗告人雖委任訴外人葉精執領回留置物。葉精執逾限未領取。連江地院乃拍賣留置物並提存價金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連江地院一0四年度執字第一二一號強制執行卷查明無訛。連江地院執行程序及方法均依法進行,尚無違誤可言。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連江地院違反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點規定,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次按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拍定後,在拍賣物所有權移轉前,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者,應得拍定人之同意,固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五十八條所明定,然系爭房屋既經連江地院拍定並點交予拍定人即相對人,從而,抗告人請求准予買回,自有不能,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許永煌法官莊松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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