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37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埃維莉娜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37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埃維莉娜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