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371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張瑋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埃維莉娜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江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