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1383號聲請人乙○○
號7樓之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馮玆琳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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