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抗字第34號抗告人 王精軫
王麗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新光諾貝爾大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