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905號
上 訴 人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丁○○、甲○○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6,69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