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 陳黃閃 代理人 李信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67ND-00000000-0│1,000│1│││(原名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