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716號債權人 林揚 壹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柯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聲請狀所載證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㈡提出對債務人柯文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並釋明利息自111年
9月30日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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