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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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13號原告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魏宏達 被告名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張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