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保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世章 送達代收人 湯明聖 相對人 張正旦 即上元水電工程行
甲○○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捌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正旦即上元水電工程行、甲○○、乙○○、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四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則確定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昀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楊國色~F0~T40┌────────────────────────────────────────┐│附表一: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日期│預納人│├──┼─────────┼───────────┼──────────┼────┤│一│第一審裁判費│九千九百五十一元│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台南中小││││││企銀│├──┼─────────┼───────────┼──────────┼────┤│二│送達郵票費│一千一百二十元│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同右││││退郵七百二十六元應扣│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共支出三百九十四元│││├──┼─────────┼───────────┼──────────┼────┤│三│本件程序費用│二百三十八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同右│├──┼─────────┼───────────┼──────────┼────┤││總計│一萬零五百八十三元││同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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