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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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洪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1,34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1775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2775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5,19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1775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3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2775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