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80號原告 金書禾 被告 林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2分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之
2分之1為據。又經本院職權查詢鄰近系爭不動產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3,000元,系爭房屋總面積共計為94.61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89.49㎡+陽台5.12㎡=94.61㎡),有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結果、系爭房屋第二類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循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應為4,399,365元(計算式:93,000元×94.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
2=4,399,36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99,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表:
┌─────────────────────────────────────┐│土地標示│├─┬─────────────────────┬─┬──────┬────┤│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土城區│瑞興││0000-0000││2,071.55│10000分││││││││││之140│├─┴───┴────┴───┴──┴─────┴─┴──────┴────┤│建物標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編號│建號│--------------│要建築材料├─────┬─────┤││││建物門牌│及房屋層數│樓層及面積│附屬建物面││││││││積││├──┼───┼───────┼─────┼─────┼─────┼────┤│1│01910│新北市土城區瑞│5樓鋼筋混│4層層次面│陽台:5.12│2分之1│││-000│興段0000-0000│凝土造│積:89.49││││││號││││││││-------------││││││││新北市土城區廣││││││││明街23巷23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