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案號:102年度侵訴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黃湘瑩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