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三六號
原告己○○
丙○○被告丁○○
乙○○甲○○○○有限公司代表人戊○○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