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51號聲請人 黃萬登 即 黃鏡清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