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陳財本 訴訟代理人 陳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紙,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14日刊登於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
2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2│普通股│1│172││├──┼───────────────┼─────────────┼──────┼───┼─────┼───┤│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9│普通股│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