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9798號債權人 劉澄銘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啓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啓浩發給支付命令,經查本件請求業於新北市中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核字第9911號核定,有債權人所附新北市中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影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其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債務人不履行調解書之內容,債權人本得逕持前開調解書,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自毋庸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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