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告 李寶蓮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

被告 鄭价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价林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壹仟參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