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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