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0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聰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2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