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09號原告 余金河 被告 江金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