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57號原告 蔡秀霞 被告 黃啓軒
蔡維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4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郭哲宏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