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債權人 郭煌泉

債務人 陳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貳萬玖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3年8月10日

588,600元

113年8月14日

MM0000000

002

113年8月21日

729,000元

113年8月28日

MM0000000

003

113年8月28日

719,600元

113年8月29日

MM0000000

004

113年8月31日

848,600元

113年9月3日

MM0000000

005

113年9月10日

509,500元

113年9月30日

MM0000000

006

113年9月13日

868,800元

113年10月1日

MM0000000

007

113年9月20日

518,800元

113年10月1日

MM0000000

008

113年10月3日

723,800元

113年10月8日

MM0000000

009

113年10月16日

668,600元

113年10月17日

MM0000000

010

113年10月30日

653,800元

113年10月31日

MM0000000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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