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14號原告 陳銀庫 被告陳應豐
林會心 陳兆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30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等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於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鍾堯航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