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擰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擰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擰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7罪(其中附表編號①至②部分,業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0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編號③至⑤部分,業據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25、88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書4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附表:受刑人曾擰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③施用第一級毒品│⑥施用第一級毒品│││②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④施用第二級毒品│││││⑤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①有期徒刑7年7月│③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②有期徒刑1年10月│④有期徒刑7月│││││⑤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①106年7月21日│③、④106年5月19日為警採│105年8月14日│││②106年5月16日│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⑤106年8月23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719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495、2099│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5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02號│106年度訴字第825、888號│107年度訴字第162號││├───┼─────────────┼─────────────┼─────────────┤││日期│106年11月30日│106年12月27日│107年4月12日│├───┼───┼─────────────┼─────────────┼─────────────┤│確定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02號│106年度訴字第825、888號│107年度訴字第162號││├───┼─────────────┼─────────────┼─────────────┤││日期│106年12月21日│107年1月15日│107年4月30日│├───┴───┼─────────────┼─────────────┼─────────────┤│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度執助字第20號│度執字第591號│執字第1583號│││⒉編號①至②前定應執行有期│⒉編號③至⑤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徒刑1年2月││└───────┴─────────────┴─────────────┴─────────────┘┌───────┬─────────────┬─────────────┬─────────────┐│編號/罪名│⑦施用第一級毒品│(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6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26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23號││││├───┼─────────────┼─────────────┼─────────────┤││日期│107年9月19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23號││││├───┼─────────────┼─────────────┼─────────────┤││日期│107年10月8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3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