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4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松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