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近代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翰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 律師
原 告 王莊翠雲
林世揚
林美利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參仟捌佰壹拾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貳仟伍佰肆拾元,尚欠
壹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