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告 黃亭瑋

被告 劉博鑫

修緣鋼鐵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偉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