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請人 張璟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3年12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4年3月30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1

劉莉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

113年9月20日

60,500元

1272321

未載

2

劉莉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

113年9月30日

60,500元

1272322

未載

3

劉莉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

113年10月20日

60,500元

1272323

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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