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70號
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 林錦村 、 沈世偉 、 危以敬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8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