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70號

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 林錦村沈世偉危以敬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8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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