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上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上訴字第87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涉犯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61號,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必要情形,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月蓉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