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一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等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又因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均已確定(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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