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