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清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楊清國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消債職聲免第7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消債職聲免第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