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31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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