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58號上訴人陽明家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瑋倫 被上訴人 沈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