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44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民國96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決(豐監稽違字第裁63-Z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人甲○○(下稱受處分人)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於民國96年8月31日8時55分,在國道4號西向9.2至3.2公里處,因「在車道上蛇行,任意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以危險方式駕車」之違規,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以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通知單舉發。受處分人於期限內提起申訴,原處分機關遂於96年11月27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63-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4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元,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施以道安講習,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確於96年8月31日上午8時55分行經國道4號西向9.2K至3.2K處。蓋不論任何違規,取締違規交通之警察應負舉證責任,才能舉發。但本件無蒐證、錄影等證物,僅依員警個人陳述遽予論斷,實難令人干服,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之情形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前段、第5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甲○○於96年8月31日8時55分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在國4西向9.2至3.2公里,因「在車道上蛇行,任意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以危險方式駕車」之違規,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以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通知單舉發,受處分人於期限內提起申訴,原處分機關遂於96年11月27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63-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壹萬捌仟元,有前揭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各一份在卷可稽。雖受處分人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
㈠受處分人於其聲明異議狀中業已承認其確有於上開時、地駕
駛上開車輛;又舉發機關即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開立本件受處分人異議之罰單之時,亦同時開立另二張罰單(其一為超速行駛,另一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而受處分人對於另二張罰單並未異議,可見受處分人當時確有超速且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取締而駕車逃逸之行為。
㈡次查系爭罰單與另二張受處分人並未異議之罰單所載之違規
時間,均為96年8月31日(星期五)8時55分,當時於該國道上應有相當之車流量;且因受處分人超速,執勤員警已開啟警示燈並鳴警報器,及手持紅旗以明確手勢示意停車(見原舉發機關96年10月29日函件記載),在此情形下,依經驗法則,一般駕駛人如以遵守交通規則之安全方式駕車,實難以逃逸成功。而受處分人竟能在此相當車流量之情形下,及在員警之取締下逃逸,則可以合理推論受處分人於逃避員警取締之當時,並非以遵守交通規則之安全方式駕車;易言之,舉發機關舉發受處分人「以蛇行,任意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之危險方式駕車」,符合當時之情境及經驗法則。
㈢再者,警方當時於國道上執行車輛的測速任務,發現受處分
人超速時,立即開啟警示燈並鳴警報器,手持紅旗以明確手勢示意停車,然受處分人卻無視於警察之取締,而加速蛇行逃逸,在此瞬間,警方自不可能有餘裕攝影拍照。是受處分人以無物證即不得舉發為由聲明異議,尚不足採。按警察為維持交通秩序,依法執行職務,立場應是客觀公正,且與受處分人素不相識,亦無宿怨,當無設詞誣攀之理。本院經查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執勤警員有捏造事實或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警員本其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職責所為之當場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而真正之推定。受處分人前揭所辯尚非允洽,自無足取。從而,原處分機關根據原舉發機關舉發受處分人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4項之規定,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罰鍰壹萬捌仟元,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及施以道安講習,並無不合。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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