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25號

聲請人○○○

○○○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芷瑜

潘柏志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木炎 (男,民國49年10月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L120762832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鶯歌區尖山路259巷1號)之外孫,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1年10月3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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