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三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二一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拾伍日;又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甲○○因犯詐欺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先後判處有期徒刑肆月拾伍日及肆月,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三四號、本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七六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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