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89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繼字第70號、99年度繼字第139號卷內文書。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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