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告 顏東濱

陳君如

曾啓哲

李美絹

劉文龍

魏光啓

歐富元

陳美珠

李亭萱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到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是請求起訴前之孳息仍併算其價額。查,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一「請求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17日)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而依起訴當日即114年2月18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美金匯率為1:33.04、人民幣匯率為1:4.563)計算,原告請求之本金折合新臺幣為如附表一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萬1,2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查被告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前業已變更,已非「鄭泰克」,請原告一併查明被告公司最新登記資料並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婉渝

附表一:

編號

原告

請求本金

依起訴當日匯率折合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1

顏東濱

人民幣86,288.07元

393,732元

2

陳君如

人民幣17,321元

79,036元

3

曾啓哲

人民幣23,618.12元

107,769元

4

李美絹

人民幣39,782元

181,525元

美金5,235.9元

172,994元

5

劉文龍

美金7,123元

235,344元

6

魏光啓

美金2,085元

68,888元

7

歐富元

美金1,059元

34,989元

8

陳美珠

新臺幣54,260元

54,260元

9

李亭萱

美金823元

27,192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附表一編號1

(請求金額39萬3,732元)

1

利息

39萬3,732元

113年2月22日

114年2月17日

(362/366)

10%

3萬8,942.89元

小計

3萬8,942.89元

附表一編號2

(請求金額7萬9,036元)

1

利息

7萬9,036元

113年2月22日

114年2月17日

(362/366)

10%

7,817.22元

小計

7,817.22元

附表一編號3

(請求金額10萬7,769元)

1

利息

10萬7,769元

113年2月22日

114年2月17日

(362/366)

10%

1萬659.12元

小計

1萬659.12元

附表一編號4

(請求金額35萬4,519元)

1

利息

18萬1,525元

113年2月22日

114年2月17日

(362/366)

10%

1萬7,954.11元

2

利息

17萬2,994元

112年8月4日

114年2月17日

(1+198/365)

10%

2萬6,683.73元

小計

4萬4,637.84元

附表一編號5

(請求金額23萬5,344元)

1

利息

23萬5,344元

112年8月15日

114年2月17日

(1+187/365)

10%

3萬5,591.75元

小計

3萬5,591.75元

附表一編號6

(請求金額6萬8,888元)

1

利息

6萬8,888元

112年8月15日

114年2月17日

(1+187/365)

10%

1萬418.13元

小計

1萬418.13元

附表一編號7

(請求金額3萬4,989元)

1

利息

3萬4,989元

112年8月29日

114年2月17日

(1+173/365)

10%

5,157.28元

小計

5,157.28元

附表一編號8

(請求金額5萬4,260元)

1

利息

5萬4,260元

112年8月15日

114年2月17日

(1+187/365)

10%

8,205.9元

小計

8,205.9元

附表一編號9

(請求金額2萬7,192元)

1

利息

2萬7,192元

112年8月15日

114年2月17日

(1+187/365)

10%

4,112.32元

小計

4,112.32元

合計

152萬1,2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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