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鈞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叁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