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30號
原   告  洪志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辜逸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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